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872164号“春光智能CHUG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70号
申请人:江西春光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2164号“春光智能CHU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624585号“春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62124号“CHU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3621号“CHA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了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原件及部分荣誉资料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了共存协议,书面同意申请商标注册,且两商标并不完全相同,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