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S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899583号“LENS 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75号

       

      申请人:兰斯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9583号“LENS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602763号“LENS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国际注册第1371582号“LENS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中博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