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51687号“中盈基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62号
申请人:青岛中盈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1687号“中盈基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39815号“中联基石”商标、第27325072号“中宇基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中止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利益损失。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除“募集慈善基金;信托”以外的服务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实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贷款”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