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807276号“TOP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13号

       

      申请人:中山市家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集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7276号“TOP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352号商标、第3997351号商标、第28206933A号商标、第11259464号商标、第52345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车辆防盗设备、电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