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643456号“i 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63号

       

      申请人:重庆金窝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43456号“i 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3836号“链网(SPEAR)”商标、第26208154号“链网”商标、第26145624号“链头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链”,其共同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