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924071号“中金茶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03号
申请人:张鸿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071号“中金茶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5214471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55047号“中金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31628A号“中金基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95206号“中金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95234A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163609号“中金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13748号“金中 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264327号“山海关古城;ANCIENT SHANHAI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422025号“壹席夜宴 BANQUET FOR THE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754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215472号“乐享生命 JOYFULLIFEJU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6596408号“笔墨情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1539970号“锦绣 BEAUTIFUL 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395234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的整体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十四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十四若共存在“教育;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十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十四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