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法度DAGUOFA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585957号“大国法度DAGUOFA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73号

       

      申请人:北京樱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5957号“大国法度DAGUOFA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58996号“动物守护神 ANIMAL GUARDI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30736号“京东第一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30740号“漕运古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87914号“大国创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047629号“大国医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766953号“大国人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3757号“国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中已被驳回,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的整体构成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包含“大国”二字,用作商业标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