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924073号“中金茶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05号
申请人:张鸿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073号“中金茶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946736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65031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33921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14475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56556号“中金公司 CI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55050号“中金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719690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380765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163609号“中金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701266号“金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805689号“中金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432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198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264322号“山海关古城ANCIENT SHANHAI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264323号“山海关古城ANCIENT SHANHAI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0725391号“C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9380765A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的整体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一、十七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一、十七若共存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广告;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一、十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