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6276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12号
申请人:王秀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7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496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