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感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622544号“舒感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49号

       

      申请人:浙江玺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诸暨弘光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2544号“舒感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产期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知名度,增强了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舒感度”,使用在指定的“布;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是对商品内容等特点的描述,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常长期广泛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