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阳LANY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687468号“蓝阳LAN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54号

       

      申请人:佛山市蓝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瑞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7468号“蓝阳LA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中博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