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化工 De Rich CHEM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98103号“德瑞化工 De Rich

    CHEM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04号

       

      申请人:河北德瑞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明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103号“德瑞化工 De Rich CHEM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6415号“瑞德 RAPID及图”商标、第4286419号“瑞德 RAP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草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除草剂、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德瑞”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文字“瑞德”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