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012203号“REDENT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801号
申请人:DE STEFANI SOCIETA'SEMPLICE AGRICOLA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12203号“REDEN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1627号“救世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清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EDENTORE”为意大利语,可译为“救赎节、救世主”,与引证商标“救世主”含义相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