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30811号“美少女战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98号
申请人:东映动画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0811号“美少女战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5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2、引证商标权利人共申请了1万余件商标,已被商标主管机关列为恶意囤积商标的重点监视目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状态证据;2、引证商标权利人恶意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唱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学习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美少女战士”与引证商标“美少女战士”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恶意情形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提起请求,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