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390397号“大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84号

       

      申请人:台州大豪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0397号“大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9358号“大豪”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9405号“大豪锁城”商标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巫晗

    202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