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5969125号“喜红喜XIHONGX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07号
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勇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4日对第25969125号“喜红喜XIHONGX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65395号“喜喜DOUBLE HAPPINESS”商标、第1781092号“福太太双喜FUTAITAISHUANGXI及图”商标、第3565400号“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设计理念相近,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双喜”商标从上世纪使用至今,在电压力锅、电炊具小家电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仍在关联类别上进行恶意抢注,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其“双喜”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3、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据;
4、产品经销合同;
5、在先案例及相关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保温瓶;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牙刷;手动清洁器具;刷子;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餐具(刀、叉、匙除外);家用器皿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玻璃碗;陶制平底锅;盆碟擦洗刷;牙刷;高压锅;陶制平底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刷子、保温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日用玻璃器皿、陶制平底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喜红喜”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喜喜”、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福太太双喜”、引证商标三“双喜”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该条款规定适用于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但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该规定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属于该规定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3、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有关规定的内容均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