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156757号“得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51号

       

      申请人:中图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6757号“得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0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艺术品装框、雕刻、图样印刷、印刷、分色、纸张处理、服装制作、艺术品装帧”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染色、茶叶加工”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