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大爷GEDA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72908号“葛大爷GEDAY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03号

       

      申请人:山东众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2908号“葛大爷GEDA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4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复审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仍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