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惠便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01269号“闽惠便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10号

       

      申请人:李秀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1269号“闽惠便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8809601号“闽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生效的裁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局引证的第30562188号“闽惠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人系属同一申请人,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