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093644号“山城珮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12号
申请人:颜冬生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93644号“山城珮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6033095号“山城珮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