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Panth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3740号“4D Panth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25号

       

      申请人:科克斯技术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3740号“4D Pan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国际删减,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6294号“PANTHER”商标、第1225086号“黑豹及图”商标、第3191887号“黑豹HB及图”商标、第1390334号“黑豹及图”商标、第6142911号“黑豹”商标、第6142912号“PANTHER”商标、第8162770号“PANTHER”商标、第11946435号“黑豹PASEF”商标、第8018642号“黑豹及图”商标、第22520341号“黑豹”商标、第13386203号“PANTH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局引证的第5266901号“黑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5月6日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采用激光技术的信号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