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嘻哈嘿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436118号“嘻哈嘿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35号

       

      申请人:哈尔滨盛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6118号“嘻哈嘿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作为网络流行语的衍生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鸭”字样,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速冻方便菜肴;豆腐制品;腌制块菌;加工过的海鲜;腌制蔬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腌制肉;家禽(非活);加工过的肉;以野味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食物”等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腌制肉;家禽(非活);加工过的肉;以野味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食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