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秒救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59368号“分秒救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36号

       

      申请人:分秒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9368号“分秒救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7810号商标、第173462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救援”二字,使用在救护车运输、救护运输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分秒救援”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分秒速递”、引证商标二“分秒速运”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救护车运输、旅行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货物递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上救助、包机运输服务、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