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301205号“TRUE COLOURS
INDUSTR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842号
申请人:英国特视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01205号“TRUE COLOURS INDUST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多重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5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号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信号灯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蓄电池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