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27265号“子健超 ZIJIANCH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833号
申请人:北京子健泓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527265号“子健超 ZIJIANC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0713号商标、第11735779号商标、第20064345A号商标、第175440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