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咪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3056190号“妈妈咪雅”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0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恒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先栋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56190号“妈妈咪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54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刘先栋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后再作出决定。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卫生内裤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被申请人委托金华市联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生产卫生内裤的包装袋订货单、出库单、送货单及对账单等单据;
      3、被申请人与经销商苏州蜜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经销合同;
      4、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5、商标使用授权书;
      6、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变更登记通知书;
      7、被申请人与经销商苏州蜜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经销合同及销售出库单原件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发票查询;
      2、被申请人官方网站;
      3、京东、天猫、淘宝搜索资料。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3年8月9日由刘先栋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内裤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19年3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7月2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2、3、5、7复审商标在商品交易文书中的使用情况,以及证据4中的产品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在2015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的卫生内裤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