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7426053号“木子MUZ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46号
申请人:北京点启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6053号“木子MU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62231号“Mu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MUZI”与引证商标字母“MuZi”字母构成相同,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公共卫生浴、理发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