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5021933号“煌记 HUANG J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小煌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汕头市煌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21933号“煌记 HUANG J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319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长期持续的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且复审商标经使用在行业中已经具有一定的信誉度和美誉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3、销售合同;
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5、专用缴款书;
6、订购合同、发票;
7、产品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经网络查询,亦不存在任何与复审商标相关的信息,足以说明复审商标因未实际使用,在市场上并未任何影响力与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咖啡;茶;糖果;冰糖燕窝;虫草鸡精;燕窝梨膏;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龙虾片;冰淇淋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8年9月27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2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泉州市煌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资格。证据3至7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证明申请人向大马顶级燕窝有限公司进口白燕窝,经加工后销售给燕巢进出口(厦门)有限公司等企业。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白燕窝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糖燕窝、虫草鸡精、燕窝梨膏、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商品与白燕窝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未提交其在其余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冰糖燕窝、虫草鸡精、燕窝梨膏、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