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L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1868305号“KARL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85号

       

      申请人:罗伯特达尔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合道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06日对第21868305号“KAR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业务往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Karls及图”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Karls及图”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其行为必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其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2、新闻报道;
      3、杭州合道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
      4、“吴昂”投资任职报告;
      5、上海乡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档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业务往来的邮件证明;
      7、申请人、吴昂、陆海东往来的照片;
      8、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档案;
      9、申请人及卡尔斯庄园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
      10、申请人卡尔斯庄园进行宣传的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商标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并未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恶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著作权人,也无法证明其在先享有著作权。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Karls及图”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其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明,仅提交了“Karls及图”商标在国外的申请注册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申请人所述“Karle及图”作品著作权属证明,不能证明申请人对“Karle及图”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Karls及图”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也不致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