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1768652号“生源妙歌”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15号
申请人:朱西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邢显林
委托代理人:淄博慧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169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生源妙歌”指定使用于第31类“动物食用豆科类种子和豆荚;鸟食;宠物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12858号“妙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的“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鸟食;家禽食用的谷物;动物饲料;宠物食品;宠物用食品;宠物饮料;动物栖息用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被异议商标的版权证书作为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朱西民于2016年11月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用豆科类种子和豆荚;鸟食;宠物食品;动物食用谷类加工副产品;狗食用饼干;动物食用谷粉;牲畜饲料;动物食品;动物饲料;饲料”商品上, 异议期内,原异议人对其提出了异议。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第7612858号“妙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共同利益关系人邢庆田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第17692474号“生源金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引证商标为异议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损害异议人的正当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其与杭州龙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推广合同及发票、原异议人共同利益关系人邢庆田申请的四个外观设计专利的信息、鸟食包装袋照片、安装工程合同书及发货单等证据。
2、引证商标一由原异议人邢显林于2009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鸟食;家禽食用的谷物;动物饲料;宠物食品;宠物用食品;宠物饮料;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7日。
3、经核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号应为17692424,该商标注册人为刑庆田,并非本案原异议人,且原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限定的主体资格,故我局对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理由予以驳回。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申请理由、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生源妙歌”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妙歌”,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鸟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鸟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