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599224号“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07号
申请人:安徽神农素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9224号“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63286号“素木堂 VITALITY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经查询已有同一申请人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化文字“生”构成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