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100976号“皮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01号
申请人:北京风云变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0976号“皮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5804号“皮友之家 POLRDHAZ及图”商标、第17720518号“皮友会”商标、第17724711号“皮友汇”商标、第17725201号“皮友荟”商标、第18099245号“皮皮友”商标、第32786047号“皮皮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五、六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皮”系列标识列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730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2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皮友”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文字“皮友会”、“皮友汇”、“皮友荟”、“皮皮友”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搜索引擎优化;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