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 HOL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633545号“ITG HOL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99号

       

      申请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3545号“ITG HOL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9217号商标、第3029409号商标、第7024199号商标、第8635064号商标、第294112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注册人存在隶属关系,双方签订了共存协议。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申请人部分荣誉、申请商标的委托设计合同、申请商标的VI设计稿、申请商标部分实际使用合同、部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的共存协议及公证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在第35、36、37、38、39、40、41、42、43、44、45类的《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