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6338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84号 - 申请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633859号“国贸控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84号

       

      申请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633859号“国贸控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117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存在隶属关系,双方签订了共存协议。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申请人部分荣誉、申请商标的委托设计合同、申请商标的VI设计稿、申请商标部分实际使用合同、部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共存协议及公证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在第35、36、37、38、39、40、41、42、43、44、45类的《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国贸控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国贸”,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币鉴定、平面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画艺术设计、艺术品鉴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替他人称量货物、笔迹分析(笔迹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替他人称量货物、笔迹分析(笔迹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币鉴定、平面设计、消费品安全测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