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204971号“Vic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86号
申请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04971号“Vi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350号商标、第3257598号商标、第7435813号商标、第19812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52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ictory”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显著识别部分“Victory”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胜利”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设备和仪器、双筒望远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计量仪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