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428370号“车360 爱车无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90号
申请人:珠海车圆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28370号“车360 爱车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5828号商标、第8790980号商标、第9701070号商标、第14346601号商标、第18861226号商标、第2764997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微信公众号、门头上、介绍牌上的宣传使用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车360 爱车无忧”与引证商标二、三“京东商城360buy com”、引证商标四、五“360及图”、引证商标六“360”均突出显示“360”,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客车、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指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