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3466号“UNIFL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17号
申请人:诺信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3466号“UNI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模具”之间并不存在对应或描述关系,申请商标不是描述商品性质的词语,不存在缺乏显著性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中国公司的介绍、有关申请人申请商标摸头的新闻报道、使用手册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NIFLOW”(可译为“单向流动的”)使用在指定与塑料加工机床或与向表面涂敷流体的机床一起使用的模具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征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