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ck 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322975号“Quick 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22号

       

      申请人:深圳新普沃尔德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322975号“Quick 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9005号“快的”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27263号“快可立 Quickly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