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皮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110729号“皮皮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49号

       

      申请人:北京风云变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0729号“皮皮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1099号“皮皮歌”商标、第36020685号“皮皮鸽Pipige”商标、第4802792号“皮皮亨哥PIPIHENGGE”商标、第10165565号“小皮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皮”系列商标之一,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四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皮”系列商标列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34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1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四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皮皮哥”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皮皮歌”、“皮皮鸽”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头戴物)、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皮衣、帽、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