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46362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59号
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636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引证的第12034520号“KAIBO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并存注册不会在相关消费者中引起混淆,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已被人提出无效宣告,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页作为本案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2016年3月7日,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注册,故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KAIBOSH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相区分的固定新含义,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隐形眼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