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z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134263号“koz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34号

       

      申请人:奥瑟夫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34263号“koz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09764号“Koz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系其所有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了大量的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ozy及图”与引证商标“Kozzy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kozy”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Kozz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称上述引证商标是其所有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申请的,该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