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108292号“俏姥爷 QIAOLAO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33号
申请人:河南省俏姥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08292号“俏姥爷 QIAOLAO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申请人将商标标识与企业字号统一起来,具有唯一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8616号“俏姥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062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共存注册,如第15382077号“骏达 JUNDA及图”商标与图形商标等,故申请商标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各自所在地及相应的经营项目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俏姥爷 QIAOLAOYE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俏姥爷”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俏姥爷”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