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78401号“欧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32号
申请人:广州金色莱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8401号“欧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8377号“欧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22426号“瓯文 ouw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共存注册,如第22946656号“好运来”商标与第820240号“好运来及图”商标等,故申请商标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辨识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广告宣传、户外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