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43529号“诚邦SUNW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29号
申请人:山东诚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3529号“诚邦SUN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8919号、第19430543号“诚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7074065号“诚邦美食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76380号“邦诚食品 Bang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7780号“SUB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7781号、第24712168号“SUBWAY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七)、第6928048号“赛仟味Sum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928216号“三未 SUN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835300号“SUNb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755925号“SUNM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420484号“SUNW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714853号“明陽牌 SUNRAY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51853号“SUNW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四已共存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共存注册,如第22870243号“酒福记”商标与第12042801号“酒福网”商标等,故申请商标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辨识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诚邦 SUNWAY”与引证商标一、二“诚邦”、引证商标三“诚邦美食家”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四“邦诚食品 Bang cheng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诚邦”与引证商标一、二“诚邦”、引证商标三“诚邦美食家”、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部分“邦诚”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味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