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571612号“快起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90号
申请人:深圳市快起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1612号“快起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申请人企业字号保持一致。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快起步”是指快速由静止向运动的转变过程,该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