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祖 197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456418号“元祖 1978”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97号

       

      申请人:苏州市元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6418号“元祖 197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8481号“元祖食品 GAN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冷冻水果;果酱;蛋;奶油(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商品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蛋(松花蛋);牛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