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259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44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5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51384号“小海鱼及图”商标、第31293924号“图形”商标、第28275252号“BUBBLE WHALE SOLOVE及图”商标、第21524426号“飞凡通 FFAN P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高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非金属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