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352233号“YUE X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1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悦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2233号“YUE 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的第5344352号“YUE XING”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3509号“YU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晚于申请人在先的第5344352号“YUE XING”商标的申请日期。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70032号“Yue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第5344352号“YUE XING”商标的注册信息。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制门把手;金属门把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窗用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普通金属制门把手;金属门把手”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普通金属制门把手;金属门把手”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普通金属制门把手;金属门把手”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所主张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判断的基本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制门把手;金属门把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