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天鹅艺术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631046号“小天鹅艺术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75号

       

      申请人: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莱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31046号“小天鹅艺术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22695299789902789903795885760288801970801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