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E S VARIET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5535596号“NATURE S VARIET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MI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35596号“NATURE S VARIET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518号决定,于2019年3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使用在商品包装上改变显著特征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从而不应当拥有法律保护的必要。复审商标的使用主体并非系被申请人所实际使用,并应当审查实际履行等关联性证据能够形成合法的证据链。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美国宠物食品制造商和供应商,拥有“NATURE S VARIETY”,“INSTINCT”,“PRAIRIE”等知名宠物食品品牌。“NATURE S VARIETY”作为被申请人的主商标,也是被申请人子公司英文商号的主体部分,已经在中国使用多年,并且已经在相关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并且直至现在,被申请人通过其子公司以及授权经销商、零售商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不仅抢注了被申请人商标及其他知名宠物食品品牌,还在淘宝网针对被申请人的授权店铺发起了大量恶意投诉,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被申请人及其授权经销商的正常经营,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的网页打印件;
      2、被申请人关于其与子公司关系的声明书;
      3、本能系列产品的中文官网页面打印件;
      4、天然百利中国有限公司网站页面打印件;
      5、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
      6、部分店铺的授权书;
      7、部分店铺的截图;
      8、参展合同、照片、宣传手册;
      9、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10、部分裁定书。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鉴于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11日申请注册,2009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宠物食用饼干”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5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在“宠物食品;宠物食用饼干”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其与子公司关系的声明书,授权“百利公司(Nature`s Variety Inc.)使用复审商标,因拓展市场需求可授权第三方网络平台及销售方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了经授权部分淘宝店铺,销售截图及评论,上述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显示的形成时间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涉及的商品为宠物食品。故上述证据相结合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于指定期间在“宠物食品;宠物食用饼干”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21日